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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刑事审判中该如何应对专家法律意见书
在刑事审判,专家法律意见书的出现并非偶然,也算不得新鲜事物了,尤其在不少社会影响广泛争议较大的案件出现。目前,专家论证意见的表现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第一种是受案件一方当事人或其家属委托出具的,这也是最为普遍争议最大的;第二种是专家未受任何委托自发表达意见;第三种是受刑事案件控方即检察委托出具的;第四种是法主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的。
对法而言,除法主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的之外,其他的专家法律意见书特别是受案件一方当事人或其家属委托出具的,却不得不面对一些问题生一些疑问。如所谓的专家法律意见书真伪如何审查?法是否应当接收,以何种名义或途径接收?接收后又如何对待?生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一些专家论证意见书在真实性正当性客观性上存在可质疑之处。在真实性上,仅凭专家签名很难确认,提供的一方常常称辗转多人才获得该意见书,无法提供专家的联系方式,即便提供了,或者通过专家实名微博邮件等方式联系,真伪也未必能确认;但如果要求参加论证的专家到现场确认或者大费章地去搞笔记鉴定,高昂的成本使之不具有现实性。在正当性上,有观点认为我是成文法家,诉讼权利的实施须经法律明文规定,专家法律意见不属于三大诉讼法明文规定的证据类型,也不属于表达当事人意见的诉讼文件,且受一方委托,有偿出具的专家意见书对司法公正造成了巨大潜在危机。但法组织专家论证就名正言顺吗?在客观性上,恐怕是专家论证意见书最受诟病的原因。目前看,专家意见书大多是受一方当事人委托出具的,一方当事人对案情的描述不可避免地带有主观认识,那专家也非常容易生先入为主的认识,而其论证所依据的证据由委托方提供,证据的真实性全面性,证据收集程序的正当性都无法保障,加上多数专家论证意见是有偿提供的,双方存在利益关系,立地位一经丧失,由此得出的论证意见的客观性就更受质疑。
诸多的质疑让法官对待专家论证意见书不免惶恐,看了怕受蛊惑,虽说专家学者的论证意见并非洪水猛兽,但其影响力不可低估。2003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研究室就针对专家法律意见书对审判工作的影响进行了一次调研。调研发现,高达80的法官表示对专家法律意见书会阅读并重视专家的意见。当前,法的办案骨干力量多数是自法律校的青年法官,出具意见书的专家们原就备受尊崇甚至被膜拜,如今与自己办理的案件挂起钩,其潜移默化的作用是不容觑的。当然,再多的质疑也无法阻止专家法律意见书不断现身,既然如此,笔者认为不如以积极地态度去应对它,既不要把它当成洪水猛兽而避之不及或者心怀芥蒂,置之不理,也不要迷信权威或者担心招致舆论压力而失了自信,而是为其找个出口,引导其名正言顺地出场,也让法官们达成识,以恰当的方式去对待。
转化一从幕后到庭前,转化为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
针对第一种情况,也就是受案件一方当事人或其家属委托出具的专家论证意见,既然其无法摆脱代理品格,何不脱掉外套,大方地从幕后走到庭前。实际上,大多的专家学者本身就是兼职律师,受委托支持一方意见,不管其的观点如何客观公正,理由如何充分,都不宜以专家这一具有社会影响力的身份和头衔出现。专家,根据汉语字典的解释,是指在学术技艺等方面有专门技能或专业知识的人。这些人在其研究的领域往往是有所建树,而被广泛认可,而一些知名专家更是在其研究领域具有一定的学术权威,具有巨大影响力,除非表明是一方代理人或辩护人的身份,否则,其所出具的所谓专家意见对法的审判工作生了无形的压力,一旦法的判决与专家意见相左,很可能因此遭到公众的普遍质疑,对法的独立审判生困扰,而对另一方当事人说也是极大的不公。为此,建议法遇到上述情况应引导当事人通过办理委托手续,使专家获得合法的诉讼定位,将专家论证意见转化成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否则,法可以拒不接受所谓的专家论证意见书。这样对公众而言,只不过是一方当事人花大价钱请了知名律师,而非主持正义的法学专家。即可以使专家论证意见名正言顺地参与庭审,也给予了另一方当事人对专家意见进行质证辩驳的诉讼权利。同时,还能避免一些法律服者或者律师以请专家为名,吃两头,乱收费。
转化二纳入民意沟通表达渠道,视为民意表达之一
对于第二种情况,也就是未接受任何一方委托,一名或多名专家针对某一案件各自或同发表的相同或者相反的意见,应当视为民意表达的一种。专家也是公民,当然有权通过书面或者在其个人博客论坛报刊等媒体上发表个人对某个案件的看法,尽管其观点与其他公众的观点相比较更加具有专业性,但仍然属于民意的一种,如果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从公开发表的媒体上复制专家对本案或者类似案件的法律意见,提交法,法完全可以不予接受。因此,法官在遇到此类情况,应当慎重处理,如果打算对该意见进行参考,则应当表明态度,仅是将该意见书作为参考资料,而非作为证据材料也非作为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使用。当然,作为民意表达的一种,法对专家论证意见的态度并非应当不理不睬。人民法三五改革纲要明确提出,法要建立健全民意沟通表达机制,并强调要完善人民法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派和无派人士广大人民群众律师专家学者等的沟通联络机制。为此,对于专家学者以专家论证意见书的方式表达的民意,法也要以适当的方式去关注,将其作为直接或者向人民法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认真客观地看待,并在适当时机,通过适当方式,公开作出回应。
转化三从台前到幕后,充当外援智囊团
对于上述第三和第四种情形,即受刑事案件控方即检察委托进行的专家论证和法主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的,笔者以为,都可以看做是外援智囊团,是对法官检察官知识结构的补充。当前,案件数量持续快速增长,法官断层现象比较严重,很多年轻法官进入法1至2年就开始办理大量案件,在基层法,工作3年以上的法官大多已经是法的办案骨干力量,检察的情况也是类同。这些年轻法官尽管都具有较高的理论水,但毕竟办案经验不足,加上年疑难复杂案件层出不穷,法律法规不断更新,特别是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案件数量大幅上升,不少基层法的法官应对能力显然不足。
最高人民检察早在1999年就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全检察机关专家咨询委员制度运行至今已经14年,并出台文件明确了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专家咨询委员的任期联系机构提请咨询和论证的程序经费保障等。而应邀参与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咨询,是专家委员重要的履职方式。法咨询专家意见的机制法律尚未规定,但上海深圳厦门等地的法邀请专家集体论证疑难案件的情况并不鲜见。法对于专家提出的咨询意见,往往是纳入自由心证形成过程,作为加强内心确信的参考,不同于司法鉴定结论,更非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从司法独立的角度说,不论是检察还是法,都不应受外界干扰,独立的去审查和审理案件。但当检察官法官的专业知识和办案经验不足以应对一些专业知识要求很高的案件时,选择咨询权威专家的意见显然是一种对案件负责的态度,值得肯定。当然,这种专家咨询的方式,笔者认为有几个方面需要注意一是专家意见的多元化。作为外援智囊团,咨询专家的选择上,应当邀请持不同意见的专家同参与讨论和论辩,而不应局限某种意见的专家,这样有助于启发思路,而非强化某种倾向性意见。二是论证意见要保持幕后性。咨询专家可以增强法官对于案件判断的确信度,并可能通过法官自由心证转化为裁判理由,但最终的判断是由法官作出,因此,专家意见不应像证据一样公开进行,而是限于内部咨询更为妥当。三是专家咨询意见的保密性。咨询专家意见的方式可以是多种的,既可逐个当面电话电邮交流的方式,也可召开专家论证会集体论证。但专家的各种意见应当归档保存,并不对外公开,咨询的过程也不宜由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参与。
当然,上述的情况都是针对案件正在审查或审理阶段,若是案件宣判以后,法邀请专家论证应对社会舆情,那么这类意见相当于声援法裁判结果的一种民意,仍应纳入第二种情况对待更为妥当。
作者单位浙江省湖州市级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