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理守则中有关多重关系的条款
发布时间:2024-05-19 浏览次数:5次
越界的表现:多重关系(有关性/非性;同时/继时),即发展了除专业关系之外的其他关系,或者是多种专业关系;
伦理守则中有关多重关系的条款
1.7心理师要清楚地了解多重关系(例如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发展 家庭 的、社交的、经济的、商业的或者密切的个人关系)对专业判断可能的不利影响及损害寻求专业服务者福祉的潜在危险,尽可能避免与寻求专业服务者发生多重关系。在多重关系不可避免时,应采取专业措施预防可能带来的影响,例如签署正式的知情同意书、告知多重关系可能的风险,寻求专业督导、做好相关记录,以确保多重关系不会影响自己的专业判断,并且不会对寻求专业服务者造成危害。
1.8心理师不得与当前寻求专业服务者或其家庭成员发生任何形式的性或亲密关系,包括当面和通过电子媒介进行的性或亲密的沟通与交往。心理师也不得给与自己有过性或亲密关系的人做 心理咨询 或 心理治疗 。一旦关系超越了专业界限(例如开始发展性和亲密关系),应立即采取适当措施(例如寻求督导或同行建议),并终止专业关系。
1.9心理师在与某位寻求专业服务者结束心理咨询或治疗关系后,至少三年内不得与该寻求专业服务者或其家庭成员发生任何形式的性或亲密关系,包括当面和通过电子媒介进行的性或亲密的沟通与交往。在三年后如果发生此类关系,要仔细考察该关系的性质,确保此关系不存在任何剥削、控制和利用的可能性,同时要有明确可被查证的书面记录。
1.10当心理师和寻求专业服务者存在除性或亲密关系以外的其他非专业关系,如果可能对寻求专业服务者造成伤害,心理师应当避免与其建立专业关系;与朋友及亲人间无法保持客观、中立,心理师不得与他们建立专业关系。